(2019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促进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加强和改进教学指导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指导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指导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通过对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改进和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条 学院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院长,要加强对本院教学指导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指导督导工作列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内容。
第二章 组成和聘任
第四条 学院聘请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退休和现职的教授、副教授作为教学指导督导组成员并组成教学指导督导组。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督导组由5~9人组成,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组内各项工作的分配与落实。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学院教学秘书是教学指导督导组联系人。
第六条 教学指导督导组的组成与换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发文公布。其成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失职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教学指导督导工作者,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临时任免事宜。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教学指导督导组是学院有关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工作状态监督、指导的咨询机构。教学指导督导组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配合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相对独立地开展各项工作,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八条 教学指导督导的工作内容如下:
1.教学指导督导组成员以听课、检查、指导等为主要形式,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备课、上课、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及教研活动的实施情况,收集有关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检查发现影响教学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等问题,及时向学院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帮助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发现和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工作经验。反馈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有目标地检查、指导与评价,主要对象为:培训合格、申请主讲教师授课资格的青年教师;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申报“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精品课程建设的相关教师;通识课程建设的相关教师;双语课程建设的相关教师;拟申请晋升职称的教师。
4.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对教学管理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5.负责学院教学活动(教材、讲课、教案比赛等)的评比工作。
6.不断学习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学习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熟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7.完成学院领导交办的与教学指导督导有关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九条 定期召开督导组工作会议,原则上应每月一次,交流教学改革先进经验,反馈教学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先进的教学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条 教学指导督导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和学院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四章 待遇和权利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督导员若为退休人员,其基本津贴为1200元/月。学院可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予以适当浮动。若为在岗人员,每年按照120个工作量计入年终工作量。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督导员可根据需要选听任何教师的课,对任何违反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教师和学生可进行查问登记、批评教育,可到学校或学院各教学部门进行教学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督导员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并享有参加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支持教学指导督导组及督导员的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教学指导督导员对教学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及时改进工作,做出整改答复。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督导评价作为教师考核、评优、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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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