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增收节支,提高财务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坚持“收支两条线”,避免财务漏洞;坚持勤俭办学,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多方筹措经费,增加收入,控制各类成本和费用开支,加强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建立、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根据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二级财务主体,财务工作实行党政联席会议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一)学院有关财务工作的重大决策;
(二) 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
(三) 教职工绩效发放标准及相关方案;
(四) 1 万元以上的日常运行经费开支;
(五) 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的预算及预算调整的审查等。
第七条 院长财务管理职责:
(一) 全面负责学院财务工作;
(二) 审批教职工岗位津贴、绩效、职工福利和各项奖励等;
(三) 审批各项经费开支;
(四) 监督、审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五) 根据需要与学校财务部协调相关工作等。
第八条 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指定一名院领导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
(二) 审批单笔1 万元以下的日常运行经费开支,超过其权限的大额和大宗开支应事前向院长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审批通过后执行;
(三) 不定期向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 根据需要与学校财务部协调相关工作等。
第九条 党政办公室设财务秘书岗位,财务秘书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 协助分管财务的院领导进行年度预算的具体编制;
(二) 对院内所有日常运行经费的票据进行预审,预审后交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核签字;
(三) 每月向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四) 完成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等。
第十条 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 人事秘书负责编制教职工的岗位津贴、绩效及其他补贴和各类合同工的工资表格,经相关领导审批后发放;
(二) 科研秘书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登记与管理、到账 经费的统计等;
(三) 学科建设秘书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登记等;
(四) 其他秘书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和报账,均需在使用前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学院积极推进院务公开,增加学院财务透明度。学院党委负责财务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学院教代会的民主监督职能,每年向教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汇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校账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包括学院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分别经党政联席会和专项经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学校职能部门,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事业费支出超出1 万元的项目均应做支出预算,包括学生活动、文体活动、办公用品采购、设备购置等。
第十四条 年中学院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收入或支出发生较大变化且需要调整预算时,必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学院的收入主要包括事业费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学科建设经费及国家和学校下拨的其他专项经费。
第十六条 事业费收入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社会服务收入和社会捐赠等。
第十七条 学校补贴收入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及奖励补贴(精品课程和教学获奖等)、科研奖励补贴、重点学科补贴、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学科与基地建设经费、学校拔尖人才配套经费等。
第十八条 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在职工程硕士教育及培训班的学费原则上应由委培单位或学生直接上缴学校财务,其他费用如报名费、复试费及资料费等应按收支两条线,先上缴学校财务,再据实报销支出费用。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办公室人员代收代缴的费用及其他收入,必须在收到后一周内上交校财务,不得截留、缓交、挪用、私分或私吞,一经发现将交由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及时催收各类学生学费。主要包括: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费;网络、函授及在职工程硕士学费和培训费等。辅导员和教学秘书负责催缴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的欠费;相关秘书负责催缴非全日制教育及培训班的欠费。所有费用应在年底学校决算进学校财务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运行经费、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等。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岗位津贴、绩效、教职工福利、各类补贴、合同工工资等;日常运行经费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业务费(实习、材料、调研和资料等费用)、学生活动、设备购置、修缮、水电费、图书资料、行政管理方面的差旅、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耗材、文印、公务车支出、业务接等;专项经费支出包括学科建设经费及国家和学校下拨的其他专项经费的开支;科研经费支出包括所有科研项目用于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日常运行经费开支需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由院长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核准并共同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应事前向分管领导请示,副职领导应向正职领导请示,获批准后方可出差;院长、书记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应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出差返校后应及时报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因工作需要招待、宴请往来单位客人或安排院内工作餐,由党政办公室根据学院相关规定标准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事业费支出报账均应由开支的当事人说明事由,并由经办人、证明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年终绩效和单项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的业务开支需院长与书记共同审批签字。
第六章专项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国家或学校下达的学科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及国家批准立项的其他教学或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分管副院长按照学校批准的学科建设计划执行。学科建设计划由分管副院长组织各科负责人编制,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科建设计划若需要调整,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院长报院长同意后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项目调整需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其他专项经费采取项目负责制,一般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学校批准的计划负责执行。
第七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因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变化,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可对此文件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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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